240427,醉酒驾车之危险驾驶罪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4年3月
案号:(2024)京01刑终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对于上诉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李某1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中称其案发当日15时许在孙某家喝酒至21时,喝了六七瓶啤酒,后驾车回家。证人孙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与李某1供述内容一致,且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李某1与孙某作出上述供述及证言时状态正常,且孙某在作完笔录后还提出对李某1进行劝导,上诉供述、证言和相关录音录像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1当天在孙某家喝酒至21时的事实。至于一审当庭播放的孙某录像证言,其证言内容与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内容不一致,且不能对改变证言的原因进行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9日凌晨对李某1抽取血液,经检测,李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6mg/100ml,检验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李某1当日下午停止喝酒时间的早晚不影响对其构成醉酒驾驶的认定。第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李某1驾车回家后再次饮用白酒导致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升高的问题,在案执法录像显示,民警在李某1家中对其进行查处时即询问李某1是否喝酒,李某1予以否认;李某1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中称,其返回家中后热了一碗汤药后,喝完汤药准备洗澡时被民警查获。民警询问李某1“喝完酒再喝汤药能行吗”,李某1答复称“喝的听的啤酒,没事”,此时李某1亦未提及回家后饮用白酒;民警在2023年8月29日对李某1家进行查访时,查看客厅中的一瓶红色瓶装白酒,酒瓶上有灰土,李某1父母称该酒长期存放,而李某1在一审当庭称其喝的就是这瓶酒;李某1父母在一审当庭的证言显示他们并未直接看到李某1当晚回家后是否饮酒。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1在当日回家后并未再次饮用白酒,因此在案《检验报告》中记载的李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可以作为认定李某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综上,李某1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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