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525,发送短信纠纷是否归互联网法院管辖

 

裁判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4月
案号:(2022)京0491民初8009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本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起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系二被告未经其同意即向其移动电话发送营销短信,A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为浙江B百货有限公司提供发送短信的渠道,且A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故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电话短信是通过移动通信系统的信令信道,传送文字或数字短信息的一种电信业务,因此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本案纠纷不属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江B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A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浙江B百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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