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608,执行异议的重复提出之处理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3月
案号:(2023)最高法执复8号

【原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山东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以评估程序违法等事由就该院评估程序提出异议,该院已裁定驳回其异议,根据上述规定,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故山东高院作出(2022)鲁执异3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山东高院应否对本案进行实质审查;2.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应否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涉及两个关联案件,分别是山东高院(2021)鲁执9号、10号案件。两案中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两个执行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及请求内容基本相同,即: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房产价值过低等,请求撤销京港(2022)涉案字第(4)、(5)、(6)、(7)、(8)、(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并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山东高院先后受理两案,案号分别为(2022)鲁执异31号、32号。山东高院对(2022)鲁执异31号案件进行实质审理,认定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定驳回该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山东高院未对(2022)鲁执异32号进行实质审查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的,应当一并提出,否则属于重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实际上,此时针对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在本院(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执行裁定生效前,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尚不能作为该案的裁判依据。经查,本院(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案件的审查结果为,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本案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两案中所提异议的请求及理由基本相同,针对的执行标的及评估报告亦同,参照本院(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案件审查结果,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故山东高院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山东高院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的审查结果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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