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0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5月
案号:(2023)晋民申1576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是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是否正确;二是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其向被申请人转回的10,000元应予以核减的主张应否支持;三是原判决适用《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再审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有悖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构成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被申请人据此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合理正当。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隐瞒患有生理缺陷疾病,且婚后一直未治愈,该事由不论是否客观存在,都不能成为再审申请人不当行为合理化或者抗辩的理由;此外,是否达到严重的精神疾病等损害后果,并非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必备条件。考虑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时间及对被申请人的损害程度,酌定认定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对此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再审申请人虽提交微信截图以证明2016年9月9日再审申请人将10,000元转回被申请人,并认为其赔偿被申请人抚养费及相关费用17,849元中的医疗费10,000元应予以核减,但该微信截图所显示的10,000元并未标明系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生育李某希时所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且双方于2019年1月3日协议离婚,微信截图显示的支付时间是2016年9月9日,即双方尚在婚姻存续期间,该10,000的用途不明,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再审申请人的过错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正确。
另,因被申请人并未提出再审申请,故对其要求改判的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再审申请人白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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