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22,律师见证过错赔偿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4年4月
案号:(2024)粤民申1144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松、史某康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刘某伦等合同相对方不履行《租赁承包合同》项下义务产生的。唐某山作为在广东A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私自接受合同当事人的委托对前述合同进行律师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唐某山在见证过程中仅审查合同的真实性,未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其见证行为亦不符合《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二条关于律师见证的相关要求。原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造成陈某松和史某康损失的原因力等具体情况,酌定唐某山对(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项下刘某伦、杜齐兴、刘俊华的债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陈某松、史某康主张唐某山和广东A律师事务所承担其全部损失,缺乏依据。至于其他问题,原审判决已有充分论述,不再赘述。据此,陈某松、史某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松、史某康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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