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29,发回重审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2月
案号:(2021)京01民再101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再审期间,戈某辉向本院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以证明《连带责任保证书(自然人担保)》形成之时,其与陈某已离婚,不具有陈某配偶的身份。各被申请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且《连带责任保证书(自然人担保)》上配偶签名按手印处的签名为“戈韩辉”,而非戈某辉。故原判就戈某辉是否同意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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