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03,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京03民终13794号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于某以涉案房屋系其与朱某的共同财产,但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分割为由,主张朱某应向其支付涉案房屋的折价补偿款。于某二审中提交的《房地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屋评估鉴定情况。一审判决关于涉案房屋现值难以确定的认定不当。因涉案房屋价值的评估鉴定事宜与本案争议具有直接关联,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以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一步作出相应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5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法律依据(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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