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05,送达不当至发回重审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4年6月
案号:(2024)京03民再44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某1有限公司已收到原审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起诉书等材料,之后某1有限公司也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邮寄了管辖异议申请书,故不属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原审法院在未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判决,属程序违法。另,关于本案适格当事人的问题,亦需一并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5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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