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17,送达瑕疵致发回重审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4年4月
案号:(2024)京01民再19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杨某提交的身份证显示,其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号,身份证有效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原审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审案件,未向杨某上述身份证载明住址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即适用公告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8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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