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19,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4年6月
案号:(2024)京02民终890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程某1与程某2系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分割涉案房屋,但程某1现坚持要求程某2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程某2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款项,程某1经法院释明后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故程某1现主张的分割方式不具有可行性,法院对其主张的分割方案不予支持。在本案中,程某1要求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没有必要性,法院不予准许。
程某1诉请要求程某2支付涉案房屋的房屋使用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4年5月判决:驳回程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程某1于一审中主张以折价赔偿的方式分割房屋,具体方案为房屋归程某2所有,程某2折价赔偿其他共有人;二审中程某1上诉称以变价方式分割案涉房屋,即拍卖房屋后分割拍卖款。程某1二审上诉请求已经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难以处理。程某1同意就房屋使用费事宜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持异议。程某2与程某1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分割案涉房屋,分割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方意愿、履行能力等因素。一审法院在现有条件下未予支持程某1选择的分割方式,并无不妥,亦不影响程某1另行主张权利。
另需指出,程某1与程某2系亲姐弟关系,双方和睦相处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望各方能够互相体谅、积极协商,妥善解决纷争。

综上所述,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42元,由程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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