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26,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306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王某超的申请再审理由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对段某向李某、王某超转账的目的是购买案涉房屋均予认可。段某主张转账款项属于借款,李某、王某超应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该主张有银行转账明细、李某的自认、《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证明,王某超辩称转账款项属于段某对其与李某的赠与、款项中部分资金属于其本人收入或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收入,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段某与李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定王某超作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当对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夫妻共同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王某超申请再审没有充足的证据推翻原审的事实认定。原审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确定案件的审理焦点,并未遗漏主张,王某超以应查清案涉资金来源是父母资金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此外,王某超主张本案应追加涉及的相关人员或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限制。

综上,王某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超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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