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921,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之管辖确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1月
案号:(2021)京01民终921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苟某全起诉主张黄某宾未履行清算责任给其造成损失,苟某全作为债权人起诉股东黄某宾,要求黄某宾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不属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公司诉讼,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不应包括公司住所地。由于苟某全和黄某宾的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苟某全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苟某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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