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01,域名盗窃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37号:域名盗窃案
裁判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7月生,无业。
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登录网络域名注册网站,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取得“www.8.cc”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
被告人张某预谋窃取陈某拥有的域名“www.8.cc”,其先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密码,后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2010年8月6日,张某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转移到自己在另一网络公司申请的ID上,又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网络域名再次转移到张某冒用“龙嫦”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绑定邮箱。2011年6月,张某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网络域名“www.8.cc”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李某。2015年9月2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