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03,网约车诈骗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38号:网约车诈骗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

 

2015年,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某、谈某、高某、宋某,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打车费一二十元。随后,他们各自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网约车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按照内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同样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四被告人采用这一手段,分别非法获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董某获取40664.94元,谈某获取14211.99元,高某获取38943.01元,宋某获取6627.43元。

 

2016年4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谈某、高某、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