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04,物权人的收益权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1890号

 

法院认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邮电公司于2011年9月9日,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对涉案房屋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邮电公司与京房公司对涉案房屋无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京房公司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权益,京房公司应将已向涉案房屋承租人收取的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租金3万元返还邮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