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10,恶意串通购房合同无效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4月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341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首先,依据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韩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实地查验房屋,若韩某实地查验房屋则可以发现王某二在涉诉房屋内居住的情形。而王某一明知王某二在涉诉房屋内居住,无法交付房屋,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出售;其次,现王某一与韩某均称房屋价格实际为330万元,法院予以认定。参考刑事判决中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即便按照330万元,价格仍然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综合上述两方面内容,法院有理由相信王某一与韩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某二权益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王某一在出售涉诉房屋时明知该房屋一直由王某二一家居住使用,无法交付房屋,韩某亦未实地查验房屋状况,且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韩某在购房后较短时间内又转手卖与他人,故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一与韩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王某二的权益,其二人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一、韩某以其二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