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返还户籍卡诉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12月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78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户籍卡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属王某所有,王某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某政务公司返还其本人户籍卡,某政务公司应当予以返还,以保证王某对其户籍卡的正常使用。故王某要求某政务公司返还户籍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王某要求某政务公司配合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政务公司是否应当将王某的户籍卡交付给王某的问题。对此,某政务公司上诉称:我公司系合法占有王某的户籍卡,该户籍卡不宜认定为王某的个人物品,其无权要求我公司返还;且王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服务期约定单方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向我公司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就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王某的户籍卡不宜认定为其个人物品,但户籍卡与公民个人的许多权利息息相关,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王某对其户籍卡的正常使用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至于某政务公司所提王某违约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但在本案中不足以对抗王某要求交付其户籍卡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