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18,股权变更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2月

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00065号

 

乔某上诉称本案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机关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方面审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具有设权效力,作为工商登记基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当事人有权选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乔某上诉称本案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