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25,业主自主管理物业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1月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9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认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应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珍宝公寓小区经业主表决确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式为业主自主管理,即使有部分业主不同意该决定,也应当尊重并执行该决定。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专有部分虽然是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的对象,但共有部分却为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因而发生利害关系,从而产生了从管理上予以调整的必要性,以维持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生活秩序,故对鑫达实业要求单独管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