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28,案由的影响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12月

案号:(2017)京02民终12008号

 

【一审法院认为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律师所与上官某一人所签署的《使用房屋协议》实为合同关系,属于债权范畴,用益物权纠纷属于物权范畴;因确定起诉案由系当事人自主行使诉权的体现,在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亦无法对案由进行变更,现某律师所坚持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将上官某、曹某诉至一审法院缺乏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某律师所系依据该所与上官某所签《使用房屋协议》,以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上官某、曹某,要求判令上官某、曹某将涉案房屋归某律师所使用;某律师所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案由“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属于物权法律关系范畴,与该所同上官某、曹某基于涉案《使用房屋协议》所生纠纷系合同争议、属于债权法律关系范畴的情况不符,某律师所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坚持以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某律师所的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