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03,劳动者非故意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3年12月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675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某要求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其向第三方的赔偿款一节,考虑此款系王某在某儿童用品公司工作期间,代表某儿童用品公司联系工作,并在非故意状态下损坏第三方财物而赔偿,故某儿童用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予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2)东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王某到婴童生活馆联系工作系代表某儿童用品公司,故王某系履行职务过程中给婴童生活馆造成损害,且王某对损害发生不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故损害赔偿应由某儿童用品公司负担,本院对该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向第三方赔偿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