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04,劳动关系认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10月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8464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虽主张其在北京航空邮件交换站负责邮件拆分工作,与北邮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交的照片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北邮物业公司不认可与金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邮袋拆分业务合同、发票、资金划汇凭证、统计表。金某虽主张对此无法确认,但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而上述证据中有相关单位印章,故法院对此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北邮物业公司京宸宇分公司将北京航空邮件交换站的邮件拆分业务承包给了京创天工伟业劳务派遣(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创公司),京创公司负责招聘有关生产人员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因此,法院对金某与北邮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