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07,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6月

案号:(2018)京0112民初8380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调整退出,导致其与被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该种情形下,原告积极、主动为被告介绍新的就业机会,虽被告与案外人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最终未能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但此种行为仍值得肯定。之后原告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未再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法定情形,同时,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亦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