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12,求问法律依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4月

案号:(2015)一中行初字第470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三原告申请实质上是就相关法律依据问题进行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被诉告知书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原告张某等三人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