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22,“一户一宅”规则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转让合同效力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 年 7 月

案号:(2017)京01民终4704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不禁止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本案中,孙某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对宅基地进行了整理。之后,孙某与姬某签订了《房基地转让契约》,该《房基地转让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进行了实际履行。另外,姬某已在诉争宅基地上建了房屋。由于孙某与姬某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村委会对双方转让宅基地一事也没有异议,双方诉争的宅基地仍属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内部流转,并未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孙某、姬某均系涉案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姬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村争议标的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孙某上诉主张的“一户一宅”原则,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孙某据此要求确认《房基地转让契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