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23,检察机关就英烈名誉权进行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51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6月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派检察官赴谢勇烈士家乡湖南衡阳,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当面征求了谢勇烈士父母、祖父母及其弟的意见(谢勇烈士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曾某侵权责任的书面意见。

 

2018年5月21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曾某侵害谢勇烈士名誉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一是批准谢勇同志烈士称号的批文、追授谢勇同志“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的文件等,证明谢勇同志被批准为英雄烈士和被授予荣誉称号。二是曾某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明曾某实施侵害谢勇烈士名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检察机关向谢勇烈士近亲属发出的征求意见函、谢勇烈士近亲属出具的书面声明等,证明检察机关履行了诉前程序。 曾某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曾某承认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对烈士亲属造成了伤害,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当庭宣读了道歉信。

 

2018年6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曾某的行为侵害了谢勇烈士名誉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作出判决,判令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曾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16日,曾某在《淮安日报》公开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当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