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24,网站侵犯著作权

 

裁判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7月

案号:(2016)京73民终27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域名为c××××.com的网站系中某医院注册备案,且备案的网站名称为“北京中某中医院不孕不育科”,中某医院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有效反证,故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网站系由中某医院主办。

中某医院未经优某公司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优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优某公司要求中某医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具体数额。《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优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而亦未证明中某医院的侵权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中某医院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优某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将结合该等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酌情确定。

 

关于优某公司要求中某医院赔礼道歉一节,一审法院认为由中某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已经足以弥补优某公司所受到的损害,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某医院停止在域名为c××××.com的网站中使用优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二、中某医院赔偿优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四千五百元;三、驳回优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

关于中某医院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域名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涉案域名为c××××.com的网站系由中某医院注册备案,中某医院对此否认,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对备案情况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可中某医院系域名为c××××.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虽然根据在案证据,涉案网站页面并未显示中某医院相关信息,但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应对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优某公司有权选择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中某医院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中某医院主体适格。

 

对于中某医院追加被告的申请,因网站备案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优某公司坚持仅起诉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中某医院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追加黑龙江虹桥医院为共同被告,程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中某医院曾在其他案件中与黑龙江虹桥医院被列为共同被告,中某医院对其系c××××.com域名的备案主体是明知或应知的,若该域名为他人假冒注册,中某医院有能力举报或以其他方式主张其合法权利,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知晓该域名备案信息情况后采取的维权措施,针对中某医院对该域名使用情况的放任态度,本院对其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中某医院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