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27,无执照买卖玉米不够成犯罪

 

最高法指导案例97号:王某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裁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2月

 

裁判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的王某无证照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成立,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