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28,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3月

案号:(2017)京民申526号

 

【本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林要求法院确认涉案宅院南半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

 

关于李某林要求拆除李某某在涉案宅院南半部分上所修建的房屋问题。该房屋系李某某在拆除双方继承的原有老房后在原址独自出资所建,且翻建过程李某林也是知情并同意的。另,考虑到该地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合法使用权人为李某某,故李某林要求拆除房屋之请求亦缺乏依据。基于上述事实及在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