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07,执业律师与公司劳动合同之效力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12月

案号:(2017)京01民终962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靳某在注册为执业律师期间能否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靳某身为执业律师期间,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靳某作为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专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不能够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靳某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6年11月工资差额、2016年12月工资、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加班费、报销医疗费并无依据,且A公司已协助靳某自第三方保险公司履行了医疗费的报销手续,故对于靳某的上述请求,均不予支持,A公司无需依据仲裁裁决结果向其支付相应款项,但双方就A公司向靳某返还储值卡余额29元这一事实并无争议,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基于各自对劳动合同效力的不同认识,故本案争议焦点是靳某在注册为执业律师期间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有效还是无效。就该争议焦点,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而律师法第十条等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靳某身为执业律师期间,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靳某作为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专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范,故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靳某基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之前提,要求A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6年11月工资差额、2016年12月工资、报销医疗费等上诉请求均无依据,且A公司已协助靳某自第三方保险公司履行了医疗费的报销手续,故对于靳某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经查,一审判决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及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等法律规定的事项。靳某主张,A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6年11月工资同时还存在违法扣发工资,一审对此未作审理。但经本院核实靳某的仲裁申请请求及理由,并未提及违法扣发工资一节,故基于仲裁前置的规定,一审判决所做处理并无不当。靳某主张,A公司在本案仲裁阶段明确认可双方间已经合法建立劳动关系,又在一审中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采纳其观点,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对此,本院认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其无效是当然无效,无待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院应依职权认定其无效,故一审判决做出的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