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09,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不在岗工资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9月

案号:(2017)京01民终698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工资一节。2015年9月11日银某公司将李某辞退的行为,经生效判决书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银某公司应与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银某公司虽主张将李某辞退后,曾电话通知其回来上班,但表示就此无相应证据提交,法院对银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故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李某未提供劳动的原因,系银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工作岗位所致,鉴此银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该段期间的工资72763.28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鉴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7日李某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原因系银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工作岗位所致,故对银某公司上诉请求不支付李某上述期间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