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14,禁止反言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4月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0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孙某主张的利息损失费,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孙某在2012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坚称其与温某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故孙某主张从2010年1月18日起要求欠付房款的利息损失,有违禁止反言原则。一审法院以确认孙某、温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生效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作为计算温某欠付房款的利息损失的起算点。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对于孙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以确认孙某、温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作为计算欠付房款的利息损失的起算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对孙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