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17,买卖存量房屋的过户与付款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12月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1263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交易习惯,贷款应在房产过户后由银行划入出卖人账户,即先过户后再给付出卖人贷款。即只有过户之后,范某才可能将房款付清。范某、刘某及华熙公司7月23日办理过户,系双方同意,属于达成了新的协议。当天因范某结婚证问题未能办理,刘某亦同意另定时间办理过户,说明刘某同意在范某完备结婚证问题后再过户。之后范某积极完成了结婚证的公证,并及时要求办理过户,其并无故意违约行为。由上可见,虽然从贷款获批至范某办理完成结婚证的公证手续时间已超出15日,但均系在双方协商之下完成,即双方同意的情况之下进行,故并不能视为范某违约。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可知,范某、刘某曾协商一致于2013年7月23日办理过户,在该日因范某结婚证问题未能办理过户后,刘某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另订时间办理过户。在此期间,双方并未就付款问题重新约定。故在双方另行办理过户手续前,范某未支付房款不违反双方约定。刘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范某支付房款,刘某协助范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