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04,财产保险合同关系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1月

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255号

 

本院认为:因田某在一审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了修理费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修复受损车辆而发生的修理费用,人保南堡公司认为修理费过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将主张修理费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人保南堡公司并无不当,并根据人保南堡公司未就该主张举证,从而做出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亦无不当,人保南堡公司的关于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所涉的合同性质属财产保险合同,而非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是受益人与保险人,故人保南堡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受益人主张理赔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虽然人保南堡公司称田某主张的施救费数额过高,但因其亦未就此举证证明,故人保南堡公司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