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10,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履行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9月

案号:(2016)京01民终5613号

 

一审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015年9月11日某物业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称“马某的入职审批单中,计算审核试用期工资有误”。李某对此主张马某入职在其本人入职之前,故马某的入职材料并非其经手审批,反而系其入职后发现了此前审核的错误之处,而某物业公司证人杨×的陈述与李某的该项主张相互吻合,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予以采纳。某物业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李某严重失职、给其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法院认为2015年9月11日某物业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对李某要求某物业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一、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至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期间工资六千八百九十九元三角一分;三、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二O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至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工资二千九百一十六元七角八分;四、驳回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