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20,深圳快播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12月

案号:(2016)粤行终492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必须追加广东省版权局为共同被告的问题。经查,2014年6月26日,市场监管局作出涉案的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版权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粤权【2014】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公司据此上诉称,本案应当追加广东省版权局为共同被告。对此,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然而,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是否需要增加广东省版权局为被告,在于应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还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根据一审案卷材料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本案,并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组织了两次庭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与庭审程序均在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完成,因此,本案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市场监管局为被告,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快播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市场监管局是否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问题。快播公司上诉称,市场监管局不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职权。经本院核实,市场监管局的职权变迁过程如下:根据深发【2009】9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深圳市设置市场监管局,主管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随后分别发布了深府办【2009】100号文《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办【2009】9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两项通知,规定:市场监管局划入原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的职责,依法承担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等;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为其直属机构,负责查处和指导市场监管各类违法案件等;市场监管局及其直属机构的人员编制。2009年9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深法制【2009】159号文发布了《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主体资格及职权予以公告。2011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府【2011】201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及相关职责的通知》,决定市场监管局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201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府【2014】9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市场监管和食品监管工作部门及相关职责的通知》,组建深圳市市场秩序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知识产权等职责,不再保留市场监管局。2014年5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府【2014】40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部门设置和职责的通知》,组建市场监管局(市质量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承担知识产权等职责,并宣告【2014】9号文予以撤销。该三份通知均是刊载于“深圳政府在线”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经对市场监管局职权变迁的过程进行分析,本院认为,快播公司关于市场监管局不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职权的前述两项理由均不成立:

 

其一,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5月7日之间,市场监管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管理职权均未丧失。《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效规章,该规章对于深圳市的执法主体变更程序作出了特定规定,即其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项分别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市政府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市场监管局系依照深发【2009】9号文组建的行政机关,主管深圳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其职权、机构及编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亦对其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告。201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府【2014】9号文宣布撤销市场监管局,组建深圳市市场秩序局,但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只是将该通知在“深圳政府在线”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告,而并未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特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程序,故该通知关于撤销市场监管局、组建深圳市市场秩序局的内容不能发生行政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

 

其二,本案未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并无不当。【2011】201号文决定市场监管局加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但是对于加挂牌子之后是否必须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无论是该文件还是深圳市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如前所述,该行政主体的变更亦未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特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程序。因此,本案仅以市场监管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快播公司对市场监管局在涉案行政处罚中的职权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侵犯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损害公共利益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经查,腾讯公司通过与权利人签署许可合同,取得了《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上述24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定快播公司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侵害了公共利益。快播公司对此不服,上诉称其既未侵害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未侵害公共利益。对此,本院围绕快播公司的该两项上诉理由与市场监管局的答辩意见,分别评述如下:1.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侵害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充分。市场监管局认为快播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第三方网站侵犯腾讯公司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仍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及其内设的搜索网站进行设链,故构成侵权。市场监管局作出该认定的证据包括:(2014)深盐证字第1875号公证书、快播公司官网和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证据提取说明、快播公司与云帆搜索网页打印件、“云帆搜索”注册商标打印件、快播移动端所播放视频来源网站信息证据提取说明、快播设链网站网页及其ICP备案查询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从快播公司员工(李某等人)提取的物证和陈述、被伪装网站(乐视网、优酷网、电影网)经营者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云帆搜索”域名注册人以及ICP备案人广东新媒体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调查、腾讯公司向快播公司发出的停止侵权告知函及附件、腾讯公司所提交的证明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证书、《2014年度第一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国家版权局对快播公司进行处罚与整改的材料、快播公司在民事案件中被认定侵权的判决书等。根据上述证据可确认以下事实:(1)快播公司将与其链接的未经备案的小网站伪装成业内知名的大网站,帮助传播侵犯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27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1月22日,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下载并安装快播软件,在该软件中的“云帆搜索”页面点击“综艺”,进入“云帆综艺频道”页面,点击该页面的“中国好歌曲”链接,可在线观看该作品。(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29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2月28日,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下载并安装快播软件,在该软件中的“云帆搜索”页面点击“电视剧”,进入“云帆电视剧频道”页面,点击该页面的“笑傲江湖”“辣妈正传”“陆贞传奇”等链接,可在线观看作品。(2014)深盐证字第1875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下载快播移动端并安装快播播放器,输入腾讯公司涉案的24部影视作品,进入“在线视频beta”页面。该页面的“立即点播”按钮旁边出现“腾讯视频”“优酷”“Le乐视”“PPTV”“电影网”等图标。点击该图标,进入播放页面,播放相应的影视作品。播放过程中出现“剧风在线www.3040.cc”“www.lulukan.net”“www.afddy.com”等小网站网址。登录工信部的备案系统查询,上述“www.lulukan.net”“www.afddy.com”网站均无备案信息。“乐视网”的经营者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优酷网”的经营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电影网”的经营者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称快播播放器播放的上述作品并非来源于其网站。(2)“云帆搜索”由快播公司实际经营。快播公司在其网站称“云帆搜索”系其公司产品,中国商标网的查询信息亦显示“云帆搜索”商标的注册权人为快播公司。“云帆搜索”登记的名义经营者广东新媒体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快播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与快播公司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快播公司对其拥有百分之百的股份;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7层”经调查系快播公司的办公地址。快播公司的员工李某、王某也确认“云帆搜索”事实上系由快播公司负责经营。(3)腾讯公司在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之前已明确通知快播公司删除《北京爱情故事》等涉案影视作品。2014年1月4日、1月27日与2月28日,腾讯公司又向快播公司邮寄了停止侵权告知函。该告知函附件部分含有要求停止侵权的部分作品视频截图以及作品名单。(4)快播公司对于腾讯公司的删除链接请求采取消极处理态度。市场监管局在快播公司办公场所提取到的员工邮件称“婉开:现在请将云帆上中国好歌曲回复为:结果页/内容详情页均为腾讯视频,其他资源不变”“刚接熊总通知,与腾讯法务沟通后,确定对海川给过来的65部腾讯视频节目在云帆搜索结果中进行处理,标准参加之前做的144部,默认来源由其他来源改为正版视频站,优先腾讯视频”“按上周确定下来的版权政策,如果没有URL,仅是片名的,我不予处理。至于这65部片子,待周五熊总会完后,我们再来看,先不要动”“PC端:电视剧不处理,投诉则编辑去掉其他来源。移动端:严格方案:采用现有方式,下线两周;宽松方案:要求对方提供准确的删除URL,我们替换新的URL”。(5)快播公司对设链作品进行了归类、整理、编辑、排序、推荐。快播公司的员工李某在调查笔录中确认,其工作职责是对影视作品进行编辑整理。快播公司的另一位员工王義桀在调查笔录中确认,快播公司通过搜索引擎主动采集小网站列表,或者指定域名采集。快播公司采集后对不同来源的相同视频进行归类,把归类后的视频信息内容入库,主要包括网址、清晰度、来源资源名称、导员、演员之类的信息。快播公司还根据点击量大小对作品进行排序,并根据热门搜索词进行页面推荐。(6)快播公司播放的部分作品为热门作品并被国家版权局纳入重点监控对象。2014年1月16日,腾讯公司以《中国好歌曲》收视率高、被侵权严重等为由,向国家版权局报送该作品为重点监控项目。2014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站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站未经许可不得上传;用户上传作品内容网站应禁止用户上传;提供搜索链接网站应仅提供正版授权网站的搜索结果及跳转链接服务;电商网站及应用平台应加快处理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腾讯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中国达人秀》(第5季)、《中国好歌曲》两部作品均在该名单之列。(7)快播公司已因侵害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国家版权局责令整改。2013年,腾讯公司向国家版权局举报快播公司在PC端、苹果移动端以及安卓移动端侵害其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家版权局在其作出的国版字【2013】1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中,责令快播公司删除侵害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22部PC端作品与13部手机端作品。综合上述事实可见,“剧风在线www.3040.cc”“www.lulukan.net”“www.afddy.com”等小网站在其网站上擅自上传腾讯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24部影视作品,其中包括两部被国家版权局纳入重点警示名单的热门作品。快播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该类网站不具备授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主动采集其网站数据设置链接,并对该设链网页上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编辑、排序和推荐,还将该类小网站伪装成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网站,为该类小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并且,在国家版权局责令整改、腾讯公司多次送达停止侵权告知函之后,快播公司仍未及时删除涉案24部作品的侵权链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与第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构成侵权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快播公司关于其行为符合“技术中立”与“避风港”等原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侵害了公共利益的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所列举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由于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公共利益具有的政策属性,因此,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个案之中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作出判断。本案中,快播公司经腾讯公司多次举报或者投诉,仍不改正。而且,在此次被市场监管局查处之前,其还被其他多家权利人向国家版权局举报侵权,国家版权局也责令其在2014年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快播公司帮助侵权网站传播作品的行为,并非仅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民事权利,还损害了整个网络视频版权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市场监管局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市场监管局认定的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市场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中快播公司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671.6万元,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的规定,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快播公司对此不服,认为:1.市场监管局被诉行政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快播公司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市场监管局没有证据证明其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3.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的证据不足,其市场中间价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均存在错误。4.市场监管局的处罚金额超越了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范围,明显不当。对此,本院认为:1.市场监管局不构成重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家版权局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国版字【2013】17号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快播公司侵害乐视网络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高举爱》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而本案快播公司被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系其侵害了腾讯公司涉案24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市场监管局与国家版权局行政处罚针对的并非同一违法行为。而且,从国版字【2013】17号行政处罚的内容来看,其处以快播公司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金额时,也完全未将快播公司侵害腾讯公司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权的违法行为作为考量因素。至于快播公司所称的国版字【2013】1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其内容虽然涉及快播公司侵害腾讯公司本案涉案24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作品,但整改与罚款不构成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综上,市场监管局在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2.快播公司关于其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市场监管局对其只能处以25万元以下罚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何为非法经营额,《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其是指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从该规定可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侵权产品有市场价值的,其经营者就具有非法经营额。本案快播公司帮助小网站侵害涉案24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该24部作品客观上均具有相应的市场价值,故其显然具有非法经营额。快播公司在上诉中一再以其没有从链接服务中非法获利为由,否定其在本案中有非法经营额。本院认为:首先,非法经营额与非法获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快播公司没有因本案侵权行为获得非法利益,亦不能否认其具有非法经营额。其次,互联网企业具有特殊的盈利模式。快播公司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涉案24部侵权影视作品,增加其网站的用户流量和关注度,在此基础上吸引客户使用其游戏软件以及与其他网站进行流量分成以获取利益,故快播公司没有向小网站收取服务费也未直接插播广告,并不代表其没有非法获利。因快播公司侵害了腾讯公司多达24部影视作品,部分影视作品还正处于热播期,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快播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上述条例第三十六条“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3.市场监管局关于本案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与处罚金额的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属于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形,故以涉案24部影视作品中有分销或者置换价格的13部影视作品的平均授权价为依据确定市场中间价,再以该13部影视作品的市场中间价为依据计算出非法经营额。对于市场监管局的该项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罚款数额的确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罚款数额是否适当,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时,应秉持合理性原则,对于处罚数额明显计算错误的,予以纠正。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无法直接查明快播公司非法获利情况和实际经营数额的情况下,以涉案13部影视作品的市场中间价为依据计算出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快播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违法行为后果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上述规定,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的3倍罚款,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4.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金额未超越其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如前所述,快播公司的非法经营额可以通过涉案13部影视作品的市场中间价为依据计算,故其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关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并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为由,提出市场监管局作出涉案处罚超出其行政处罚裁定权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市场监管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与国家版权局作出国版字【2013】17号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同,快播公司以该两次行政处罚的金额差距过大为由上诉主张市场监管局超越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本案的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快播公司上诉称,市场监管局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11处程序违法事项,本院经核实案件有关事实与证据,认为:1.快播公司提出的关于市场监管局接收投诉材料违法、立案程序违法、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委托公证时少于两名、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自行收集证据等问题,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驳回。(1)关于投诉程序。腾讯公司在投诉的时候,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举报函,并附上了腾讯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资料、《影视作品授权协议》、(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885号公证书等材料,故其已经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举报材料。(2)关于立案程序。市场监管局提交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局局稽查大队案件来源登记表》显示,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举报快播公司侵犯其《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作品的著作权,要求查处;市场监管局的初审拟办意见为“建议由稽查四科调查处理,请大队领导审定”,领导审批意见为“同意”。据此,市场监管局的立案程序符合《著作权行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3)关于执法中出示证件的程序。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多份现场执法笔录均记载,执法人员在执法开始前,履行了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程序,被调查人员也都签名确认该事实。(4)关于公证调查程序。市场监管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记载,其委派执法人员方某与曾某两人到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方某在一审庭审时也以证人身份出庭接受质证,证明其系与曾某一并办理公证业务。公证书显示的委托代理人并不一定是全部到场执法人员,快播公司仅以(2014)深盐证字第1875号公证书列明的委托人为“方某”为由,主张执法人员只有一人,证据不足。(5)关于市场监管局的证据收集程序。市场监管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腾讯公司对涉案24部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市场监管局与腾讯公司在庭审时也确认举报时核对过原件。虽然腾讯公司一审庭审时未再提交该组证据的原件供法庭核对,但其亦表示,如法院认为需要,庭审后可以提供原件。快播公司关于市场监管局的该组证据是事后收集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快播公司提出市场监管局存在受理程序违法、提取证据程序违法等问题。对此,市场监管局虽然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其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未产生影响。(1)关于受理程序。市场监管局在本案的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举行了听证程序,保障了快播公司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快播公司也未在听证程序中对管辖问题提出异议。(2)关于提取证据的程序。201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快播公司的办公地点,对李某的电脑硬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其送往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复制。2014年3月31日,快播公司员工黄某签名确认收到市场监管局退还的李某电脑硬盘。2014年4月14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方灿宇将李某备份硬盘的资料打印成纸质材料,用于证明李某为云帆搜索的运营人员。虽然该打印过程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但是其只是将已经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硬盘内容书面化;提取说明也显示,提取地点是在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的办公室。而且,李某本人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其系云帆搜索运营人员的事实也明确承认。3.快播公司提出本案行政处罚中无调查报告、复核报告,未经集体讨论以及未向快播公司送达听证通知书等程序违法问题,市场监管局在一审庭审后已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上述程序。市场监管局补充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其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又因本案涉及公共利益,法院有权要求市场监管局补充该组证据,快播公司拒绝质证不影响法院对该组证据的采纳。尤其对于听证程序,市场监管局还依法向快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快播公司也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了听证活动并充分发表了陈述与申辩意见。4.关于征询意见程序。本案涉及的处罚对象快播公司以及权利人腾讯公司均系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处罚金额也高达上亿元人民币。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前未按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问题规定》的有关规定征询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确实有失审慎。但是,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之前,已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全面履行了调查、收集证据、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充分保障了快播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至于争议的征询程序,其并非《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必经程序;也并非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程序,其只是为了让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更为精准而设置的内部咨询程序。虽然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征询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但因其未对快播公司的处罚结果产生影响,故可认定不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快播公司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十大知识产权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