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21,侵害演员名誉权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4月

案号:(2019)京02民终3043号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彭某在各平台(微信、知乎、新浪微博)所注册自媒体长期对娱乐圈艺人私生活发表稿件,以各种八卦居多,其格调不高。本案诉讼期间,国家网信办于2018年11月14日,集体约谈包括腾讯、百度、新浪、知乎等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就平台存在的自媒体乱象,责令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决清理涉低俗色情、“标题党”、炮制谣言、黑公关、洗脑圈粉,以及刊发违法违规广告等行为。当庭,彭某自认长篇累牍的撰写涉及娱乐圈艺人稿件目的是打造“网红”,吸粉,博取关注,并非商业目的,但彭某长期对于杨某与各女艺人“互撕互黑”的评价,文字间充满揶揄、调侃语气,持续针对杨某一人“发难”,客观上造成读者对杨某人格评价降低,而非彭某所称仅是“言论表达尺度”层面,故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对于杨某名誉的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杨某要求删除全部侵权稿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稿件的删除应当做到不可再索引。杨某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道歉信内容由法院审核。对于杨某要求在自媒体账号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杨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现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彭某的博文导致其丧失商业机会的证据,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杨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杨某要求赔偿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出示了相应费用发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彭某将涉及杨某的相关稿件及博文从后台删除。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彭某以书面形式向杨某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刊登于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刘空青”、知乎平台“刘空青”、新浪微博“空青社”,该道歉内容须连续刊登三十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彭某承担。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彭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公证费16000元。四、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