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23,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

 

裁定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17年4月

案号: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

江苏高院(2017)苏司惩复19号

江苏高院(2018)苏司惩复4号

 

法院组织了诉中行为保全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中进行了证据交换,听取了双方意见。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并经涉案商标权利人明确授权,有权就被控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可能性极大,被告的行为存在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虚假宣传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法院遂结合损害平衡性,以及新百伦公司提供的担保等情况,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含有标识的鞋类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的鞋类产品,立即删除其官网、微信、微博等有关虚假宣传的内容等。

 

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至福建向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直接送达,向郑某留置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禁令裁定送达后,几被告拒绝履行生效裁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3日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几被告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应立即履行生效裁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向深圳新平衡公司直接送达《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深圳新平衡公司工作人员当众将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丢弃至警车旁。截至2017年4月11日庭审之日,深圳新平衡公司、搏斯达克公司、新钮佰伦鞋厂、郑某仍未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的内容。

 

【法院认为】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某在收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后,不履行该裁定,在法院向其发送督促履行的《告知书》后,仍拒不履行,主观恶意明显,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应予处罚。深圳新平衡公司不仅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且在法院向其送达《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当众将文书丢弃,妨碍诉讼情节恶劣,应按照法定最高限额予以罚款。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苏05司惩001号民事决定书,决定对深圳新平衡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搏斯达克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新钮佰伦鞋厂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某处以10万元罚款,上述罚款限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后因上述被罚款人未按期缴纳罚款,法院将该案件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17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扣划了郑某银行存款,将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