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25,顺延劳动合同,劳动者风险赔偿金,高温费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8月

案号:(2017)沪01民终680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主张三义公司应支付2015年5月至7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义公司抗辩称原劳动合同中已载明“如到期因甲方(三义公司)原因没有重签,而且乙方(马某)继续工作的则视为本合同顺延一年,以此类推”,马某与三义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20日到期,后马某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延期一年,故不同意支付2015年5月至7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一年,一审法院对马某要求三义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7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马某主张2014年6月至9月、2015年6月、7月的高温费,但双方均确认马某驾驶的车辆有空调,能降温至33℃以下,故一审法院对马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马某主张三义公司应返还5,000元风险赔偿金,三义公司确认从马某工资中扣除了该款项,抗辩称根据风险赔偿金的收取和管理协议约定,“当驾驶员离职时,无赔款和罚款的,本人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然后给付工资计算,同时全额返还风险保证金。有赔款和罚款的,要从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一年内员工保证金和工资不够赔偿其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双方均认可因马某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三义公司因此赔付的款项逾百万,三义公司据风险赔偿金的收取和管理协议要求扣除马某风险赔偿金合理有据,一审法院对马某主张三义公司返还5,000元风险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没有重签且上诉人继续工作的,视为劳动合同顺延一年,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车辆驾驶员,与被上诉人订立有《风险赔偿金的收取和管理协议》,且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2115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上诉人于2015年7月29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上诉人主张返还5,000元风险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其他争议,原审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