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27,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 7年10月

案号:(2017)粤0306刑初459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巫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两种商标数量超过一万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应予纠正。两被告人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组织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巫某参与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整体上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案情,本院予以减轻处罚。关于非法经营额,公诉机关以被害单位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巫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二审判决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但是目前网络上找不到判决。本贴是一审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