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29,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

 

裁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9月

案号:(2017)闽02民终288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在诉讼阶段又述称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系“时荣服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此,时荣服饰公司举示了徐某签名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用以证明不缴交社保系徐某个人选择,不可归责于公司。徐某辩称该声明系时荣服饰公司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其签署的,非其自愿。但徐某对上述抗辩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徐某主动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时荣服饰公司根据徐某的意思表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故徐某本身对于不缴纳社保具有过错。事实上,在徐某长达5年的工作时间内,从未就该事宜主张权利,在劳动者已经选择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故对时荣服饰公司关于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虽然徐某在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故该声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荣服饰公司以徐某入职时已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为由,主张免除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已查明,自徐某入职起时荣服饰公司就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现徐某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时荣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以徐某已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现又以此为由主张时荣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决时荣服饰公司无须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20日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