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30,员工过错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11月

案号:(2018)粤03民终15377、15378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孔某是否应当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业务及商誉损失。对于经济损失问题,孔某承认其出现检测事故,导致所检测的黄金饰品标签中含金量出错。孔某的该行为确实会给华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华某公司也提供了其客户金大帝公司出具的《赔偿证明》,证明华某公司已因此次检测事故向金大帝公司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参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华某公司有权要求孔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营过程中因员工过错产生损失也是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之一,不能将所有风险均转嫁给员工。且华某公司在设置检验程序等方面也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出现此次检测事故有一定责任。因此,一审酌情确定由孔某赔偿华某公司6000元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孔某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及华某公司要求赔偿10000元的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华某公司的业务及商誉损失问题,华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检测事故给其造成了其他业务及商誉损失,故其要求孔某赔偿业务及商誉损失1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月11日期间的工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孔某为华某公司提供了劳动,华某公司依法应当向孔某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法定比例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发放工资。且本案中,本院已判令孔某向华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华某公司再以孔某未赔偿公司损失为由要求不予发放该月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孔某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检测事故,导致大批量的黄金饰品检测标签出现差错,给华某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华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孔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