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05,律师参与虚假诉讼刑事案裁定

 

裁判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8月

案号:(2017)闽01刑终864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判认为,被告人郑某、蒋某、林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林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林某所退赃款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上诉主张】

上诉人郑某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林某上诉称:1.其参与的虚假诉讼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其刑事责任。2.原判量刑太重,请求免除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郑某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郑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郑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林某提出其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不应以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活动;其次,上诉人郑某、原审被告人蒋某依据虚假诉讼结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延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时间即2015年11月1日之后,其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定罪处罚;再次,上诉人林某与上诉人郑某、原审被告人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共同犯罪,该犯罪的行为、后果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追究上诉人林某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林某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上诉人林某请求免除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林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身为执业律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审判执行活动,不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林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林某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