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06,GoingDown商标评审行政诉讼

 

裁判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时间:2018 年 11 月

案号:(2018)京73行初10637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英文“GoingDown”,为常用词汇,具有“下降、下沉”的含义。英文“GoingDown”本身并无不良含义,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GoingDown”认读为“够淫荡”。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无不良影响,被告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本院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55733号关于第23218651号“GoingD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南京达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23218651号“GoingDown”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