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12,离婚析产分割(涉及财产转移)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3月

案号:(2019)京02民终194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王某与刘某均主张子女抚养权,其作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但鉴于双方所生之子女刘xx、刘xx现由王某与刘某轮流抚养,加之刘xx、刘x较为年幼,从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生活状况,确定刘xx由王某抚养,刘xx由刘某自行抚养为宜,刘某应向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抚育费。王某主张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元,数额过高,法院予以调整。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在与王某婚前贷款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xxx房屋并取得完全产权,该房屋应认定为刘某个人财产。鉴于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且房屋价值增值,其中的增值收益应当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王某主张刘某就该房屋婚后还贷及财产增值部分支付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该房屋的购买价、市场价值及婚后还贷总额均以双方共同确认及法院核算数额为准。

 

刘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xx及北京市昌平区xxxxx房屋二套原系刘某父母刘xx、吕xx的夫妻共同财产,刘xx、吕xx死亡后,刘某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刘某之母吕xx在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之前死亡,即发生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吕xx之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刘xx、刘x、刘x与刘某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刘xx共占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刘xx死亡后,刘某与其兄长刘x、刘x共同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刘x、刘x均放弃对涉案房屋中应继承吕xx遗产部分的各八分之一份额及刘xx遗产份额继承权,上述房屋所有权由刘某一人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刘某在婚前继承上述房屋中属于吕xx的八分之一份额系其个人财产,婚后继承另八分之七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王某主张其中1501号楼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基于房屋来源及便于居住情况角度考虑,将1403号楼房屋判决归王某所有,另279号楼房屋及1501号楼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房屋价值向王某支付各十六分之七份额的房屋折价款,王某就1403号楼房屋向刘某支付扣除婚后还贷及增值收益外的其余部分财产折价款。双方婚后购买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博蒙坦市xxxx房屋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双方就该房屋分割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暂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物品。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诉讼中,王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北京美立方仓储xxx仓位,在分割该部分财产时应当少分。经法院对该仓位存放物品进行清点,现有物品多为茗茶及酒类,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其品类、数量以现场清点为准。王某虽主张分割宝石字画等收藏品,刘某亦称王某实际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远多于现场清点确认的物品,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余物品的真实存在,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王某主张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一节,依据不充分,对此不予支持。刘某以王某婚内出轨且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王某存在过错,不应分得财产,依据不充分,对此不予采信。

 

诉讼中,刘某自认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置换机动车指标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风神轿车出售,所得价款3000元,王某据此要求刘某名下机动车置换指标应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采信,但刘某应将售车款的二分之一即1500元给付王某。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双方之子女的抚养问题。二、财产分割问题。

 

关于子女抚养一节,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某、刘某均有经济条件给予刘xx、刘xx较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虽经调解,但双方未能就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确定双方所生之女刘xx由王某抚养。双方所生之子刘xx由刘某自行抚养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子女抚养费一节,应当根据刘xx、刘xx的实际需要、王某与刘某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予以考虑。刘某与王某每人抚养一个孩子,以各自自行抚养为宜。对刘某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某继承的房产份额一节,刘某名下279号楼房屋及1501号楼房屋二套原系刘某父母刘xx、吕xx的夫妻共同财产,刘xx、吕xx死亡后,刘某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刘某之母吕xx在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之前死亡,即发生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吕xx之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刘xx、刘x、刘x与刘某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刘xx共占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案中,刘xx死亡后,刘某与其兄长刘x、刘x共同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刘x、刘x均放弃对涉案房屋中应继承吕xx遗产部分的各八分之一份额及刘xx遗产份额继承权,上述房屋所有权由刘某一人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刘某在婚前继承上述房屋中属于吕xx的八分之三份额应属其个人财产,婚后继承另八分之五份额应为王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审法院对于刘某继承上述房产份额中应确认为其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部分计算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共同财产中各类物品分割一节,诉讼中,王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北京美立方仓储xxxxx仓位。经一审院对该仓位存放物品进行清点,现有物品多为茗茶及酒类,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其品类、数量以现场清点为准。王某虽主张分割宝石字画等收藏品,刘某亦称王某实际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远多于现场清点确认的物品,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余物品的真实存在,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案中对于涉案双方全部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相关财产分割时确定向刘某多分部分共同财产的处理适当,本院不持异议。刘某关于王某婚内出轨且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过错而不应分得财产的主张,本院对此难以采信。

 

本案审理中,王某主张刘某对其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刘某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一节,因证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机动车置换指标的处理一节,刘某本案审理中认可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置换机动车指标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风神轿车出售,所得价款3000元,刘某应将售车款的二分之一即1500元给付王某。王某要求将上述刘某名下机动车置换指标应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王某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