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23,无过错参与度鉴定结论院方承担完全责任

 

裁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8月

案号:(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62号

 

【相关事实】

在原一审中,某中医院申请对责任程度进行补充鉴定,但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4月10日出具了退案通知,该通知上载明:根据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司法鉴定机构在对医疗过错案件进行鉴定时,不宜对责任程度作出认定。故张某等四人不同意对医疗过错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重审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葛某因“孕9+月,下腹痛2+小时”为主诉入某中医院待产,在某中医院生产后出血不止,转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就某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产妇葛某死亡的损害有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机构经分析认为,某中医院在对产妇葛某的治疗中,对葛某的病情认识不足,对其疾病所具有的风险及后果认识不够,且与家属之间沟通不到位,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产妇葛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诉讼中,某中医院申请对医疗行为过错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因已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补充鉴定,且某中医院的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对某中医院提出的参与度鉴定不再进行,对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某中医院应对其医疗行为××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重审二审认为及判决】

故某中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酌定由某中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张某等四人称某中医院伪造篡改病历,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张某等四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对患者的死因、双方责任程度均未判定。在已确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具有100%的原因力才能减轻其责任,否则应当全部赔偿。××患者家属并无过错,某中医院亦未提出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系患××、过错所致。××患者家属承担30%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显属不当。

 

【河南省高院重审认为及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知,某中医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与产妇葛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情况是,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08]临鉴字第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某中医院在对产妇葛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产妇葛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从该鉴定意见可知,某中医院在对产妇葛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产妇葛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对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参与度没有进一步明确而已。对此,一审法院应某中医院申请委托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该鉴定机构审查后以司法鉴定机构在对医疗过错案进行鉴定时,不宜对责任程度作出认定为由向一审法院退回,可见,鉴定机构明确答复不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参与度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某中医院辩称其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未能提交××患××或过错,以及与产妇葛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等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其他充分证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某中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虽然某中医院在对葛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是该过错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在性质上属于过失,故原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万元适宜,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