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25,电视剧插曲剽窃与赔偿

 

裁判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7月

案号:(2016)京0101民初11616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四被告均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作品《piantou8》,且四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中使用的片头曲《Mr.right》与《piantou8》除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差异外,在旋律、调式、结构安排、主题发展、节奏织体、和声进行、音色、配器、节奏型及其变化模式、乐曲速度、乐曲长度,以及主观听觉效果与感受等方面都基本相同。《Mr.right》虽然没有照搬原告作品,但没有增加再创作内容,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侵犯了董某就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四被告将董某未发表的音乐作品在涉案电视剧中公之于众,并在电视剧片尾署名中载明该作品的作者为谭某,侵犯了董某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同时,在涉案电视剧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播放的过程中,社会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音乐作品,故被告的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四被告将《piantou8》稍作改变,在作品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形下,变更作者身份予以发表,已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剽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四被告将《Mr.right》从涉案电视剧内撤除的主张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和创作难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和时间以及摄制组与董某约定的创作酬金,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确属合理支出,且有票据在案作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头版及新浪网、搜狐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鉴于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精神权利,且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其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判决书将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消除影响的效果,故原告要求在网络媒体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关于在《法制日报》头版刊登致歉声明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声明刊登的具体版面和持续时间,本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精神损害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十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影视公司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片头曲《Mr.right》从涉案电视剧中删除;

二、被告某影视公司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3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3万元;

三、被告某影视公司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四、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