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06,离婚析产分割

 

裁判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11月

案号:(2014)通民初字第1566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又都同意离婚的,可以协商一致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依法分割。本案中,王×与杨×就离婚、双方儿子杨×2的抚养及部分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主张的电动自行车两辆,由于各自的电动自行车在事实上归各自控制使用,故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判归王×所有,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判归杨×所有;关于×号院内后排新建4间正房的分割,因该房屋原来有杨×分家所得,后翻建于杨×、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由夫妻共同出资建设,故对杨×的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其父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具体分配方案由本院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房屋的历史传承、房屋的现状及杨×需要赡养父母的情况,王×可分得后排4间中的一间;关于前排西厢房三间的分割问题,考虑到西厢房的用途及双方之后使用的方便,亦为保障女方离婚后居住权利,王×可分得西厢房的两间,杨×可分得一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