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07,变更工作地点致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4月

案号:(2019)京民申45号

 

【高院审查再审申请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北京。某公司在北京区域内对朱某实际工作店铺进行调整,并未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且职务和工资待遇均无变化。朱某主张某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朱某主张其是被迫向某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案系某公司恶意规避法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