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10,一事不二理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2月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9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李×曾以所谓的大兴区榆垡镇财政所证明复印件为证据按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要求与闫×分割住房地上物建筑补偿款、房屋修缮款项等共计142万元,法院经审理已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经二审终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李×又以此为由起诉闫×要求分割此款,应驳回其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裁定:驳回李×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李×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李×曾以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由、诉讼请求、证据、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已作出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经法院释明后,其坚持起诉,原审裁定驳回李×的本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